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偿还吗?
Q1:面对婚姻存续期间内男方所借的债务,离婚后,女方应如何证明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?
A1:首先要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:(1)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;(2)夫妻两人有“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,与另一方无关”类似的约定。
其次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:(1)夫妻收入较高,无需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,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未进行大的投资,借款数额较大且明显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负债。(2)从借款人多次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看,巨额借款是用于个人赌博、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
需要出示借条外,还应尽量陈述出借款款项的来源、交付过程等等。证明债务确实存在后,还需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(家事、子女、医疗、共同投资等)。
Q2: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偿还吗?
A2: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,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,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。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即使一方不知情,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,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。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,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,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Q3: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?
A3:(1)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。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,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。
(2)是否为夫妻共享,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。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。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。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,但该债务发生后,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,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。
Q4:债务清偿原则是什么?
A4:1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。
2、协商一致的原则。
3、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。
4、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、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。
Q5:如何区分同居期间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?
A5:1、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,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、生活而形成的债权、债务,可按共同债权、债务处理。
2、同居期间双方关于债务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;无约定的,解除同居关系时,由双方协议。
4、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5、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,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、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。
6、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,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。
7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,属于双方经营的,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,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。
8、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,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。
9、因共同生产、生活形成的债权、债务为共同的债权、债务。可以确定份额的,依份额享有和承担。